經法院判決,判定伊寧市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我司“燈球(中華之光)”,賠償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F(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金晟照明法務部(廣東朗乾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匯報,實施于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市伊犁大橋的兩側安裝的路燈侵犯我司“燈球(中華之光)”、專利號為“ZL201430169919.4”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經法院判決,被告伊寧市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向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5萬元,并停止侵權。
案例回顧:2019年8月14日,我司發(fā)現(xiàn)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市阿合買提江路和伊寧新華西路的兩側安裝的路燈與我司專利保護的“燈球(中華之光)”專利號為“ZL201430169919.4”設計接近相似,我司立即向伊寧市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發(fā)送律師函并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經法院判決,判定伊寧市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我司“燈球(中華之光)”,賠償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
一審過后,上訴人伊寧市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因與上訴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411號民事判決,向法庭提出上訴,議庭于2020年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附判決書)